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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唐慧应该坚守,法治精神应不应该坚守?
箭气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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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1: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唐慧应该坚守,法治精神应不应该坚守?

唐慧应该坚守,法治精神应不应该坚守?

(一)
    6月12日,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周军辉、秦星死刑。周军辉、秦星何许人也?秦星,在其逼迫下,“唐慧女儿”——11岁的幼女张某某接客100余次。周军辉,强奸时年10岁的张某某并将其拐卖。
除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之外,最高院裁判中确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罪成立,而对于复核阶段中所发现的被告人秦星立功线索,要求湖南高级法院依法进行法庭质证来认定“立功”是否成立,最高院复核期间并无权力作出相关的裁判。
    6月13日,最高法院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在公开裁判文书之外,还详细解读了裁判理由。对于争议的“被害人仅遭受轻微暴力”是否构成胁迫的问题,最高法认定两被告采取了胁迫手段、且年仅10岁的幼女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胁迫卖淫罪名成立。“独立裁判”并不意味着躲避公众,这种与公众保持良性互动的举动被媒体称为“公开的姿态和做法”。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所涉的案件,就是备受舆论关注的“永州幼女卖淫案”,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激起民众对10岁受害幼女遭遇的同情和对犯罪分子恶行的极大愤慨,强烈要求严惩罪犯。受害幼女妈妈唐慧执着上访,也引发舆论的持续关注。舆论压力和上访妈妈的努力,极大地推动了案件的侦办和起诉的进度。
  判决结果让舆论圈再起波澜,一些“理中客”为此判决叫好,认为是司法的胜利,甚至觉得唐慧等诉求是想以舆论“裹胁”司法;唐慧以及支持者则无法接受,呼吁应对被告“判死”。
  对于这个判决,各大媒体有很多不同角度的看法,但共同的一点是,没有质疑判决结果。
  新华网评:一份坚守法治精神的裁判。文章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了判决的合理性,认为最高法院对强迫卖淫罪名是否成立做倾向被害人的解释,保护了幼女权益;“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不核准死刑”的认定则是最高法顶住舆论压力、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
  新华每日电讯也发文:法律的问题法律解决,而不受制于舆论,这样才是司法机关所应遵循的原则。在同情、理解唐慧作为一个母亲痛苦的同时,“不受舆论左右的判决才显公正”,“法律不能无视民意,但民意更要尊重法律,只有让司法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干扰,才能实现大多数人的正义和公平。”发出类似声音的媒体很多。
  舆论毕竟代替不了法院的职能,法院或可能注意到舆论压力,但不应服从于舆论,否则就成了舆论审判。舆论虽能不断挖掘真相,但舆论有天然的情绪性和偏向性,它也没有系统机制能中立地还原真相,它更没有能力作出法律与原则上的准确判断。法院只能永远在“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从于法律规定作出“是罪非罪”的判决,一旦罪名成立,也只能严格按照刑罚之规定,作出准确的量刑判决。我们必须承认,一些恶性案件,由于缺乏舆论关注而未受到当地政府或部门的重视,导致冤情未清,正义未伸张;而一些案件,由于舆论的过度反应,严重影响了办案方向。假如舆论冷漠长期化,宪法所保障的舆论监督将无从实现,但假如舆论审判盛行,定然会诱发舆论话语权的寻租,诱发相关人士制造“虚假舆情”的冲动。如何在舆论冷漠与舆论过热中,依法履行审判功能,将会是一直考验法院公信力的标杆。

(二)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
    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
    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
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
    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二审之后,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一位知名评论人援引湖南高院一位法官的话说,“我们这个判决,最后就是寄希望于最高法不核准,因为这个案子确实不应该判任何人死刑”。
  法院判案本就该中立、独立、客观、理性,但“唐慧女儿案”并不容易。对此,媒体评论,对于舆论场上的不同声音,愿意兼听的,不妨听之。舆论当然会影响司法,但舆论如何能左右司法?法院是否呈现公正,就在于是不是向公众提供了一份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

(三)
    一起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被媒体称作“唐慧女儿案”,并非因案中的未成年人是唐慧的女儿,而是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在这起案件审理中,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所付出的不懈努力;其中包括引发舆论轰动的“唐慧劳教案”。因此,唐慧几乎成了这个案子的“主角”。那么,当这个案子被最高法发回重审时,唐慧会不会“再接再厉”?对此唐慧表示,自己从媒体处了解到最高法未核准死刑的结果,她接下来还将继续请律师打官司,坚持认为这两名被告人应该被判死刑。
  这既在人们的预料之中,也是唐慧的权利。此时此刻,唐慧该不该退出“唐慧女儿案”?这当然不是说让唐慧放弃通过正常渠道,聘请律师代理此案的权利,而是唐慧有没有必要像此案在一、二审期间那样,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让自己始终处于案子的“主角”地位。
  诚然,作为受害者的母亲,看到一二审被判死刑的仇人遇到了一丝生机,内心肯定是备受打击的。以唐慧之前表现出的坚毅和刚烈,她接下来的态度是不难想象的。这放到谁的身上都一样,恨不得把罪犯千刀万剐。但是,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最高法未核准死刑,并不是出于笼统的“少杀慎杀”,而是罪犯的“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究竟是不是“情节特别严重”,多一次审理,应该不是坏事。
  尽管此案的犯罪情节够严重的了,但不妨仔细去领悟最高法在死刑上把关的意义。客观地说,对犯罪情节的衡量,在严重和特别严重之间,没有绝对的临界点;当事人和旁观者的感觉都会不一样。因此,法律可能依据某种犯罪手段可能达到的严重程度,比照具体案例实际达到的程度,判定案子的情节轻重。这涉及到法律在惩罚罪犯的同时,兼具预防犯罪或减轻犯罪后果的儆效作用。当然这不是说“唐慧女儿案”一定存在这种情节上的“差距”,而是想说明最高法未核准死刑所体现的法律进步。我在想,假如唐慧意识到这一点,大可把这个基本成型的案子委托给律师,按照此案的“知名度”和一、二审的“死刑”垫底,相信法律经得起社会正义的考验。不要让一起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继续被称作“唐慧女儿案”。法律的意志是谁也不能代替的。
    在这起案件中媒体质疑的核心问题有两点,一是被害人乐乐从开始同被告人周军辉相识、当晚到周的出租屋与其看黄碟、发生性关系,到被其带到休闲中心接客,都没有强迫行为,甚至唐慧接乐乐回去,乐乐还不愿意;二是“强迫”行为只有乐乐的陈述。
  但是即使记者调查的这些“瑕疵”都存在,也不足以改变案件的性质。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案发时乐乐只有11岁,没有性同意权,无论周军辉有没有强迫行为,都毫无疑问成立强奸罪;周将乐乐带到休闲中心,另外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应该没有问题;但休闲中心的老板等人的行为却不能定性为介绍、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因为该两罪的行为对象都必须是有性同意权的卖淫女,即使其没有强迫行为,让11岁的乐乐在那里接客3个月,也只能定强迫卖淫罪(该罪的对象可以是幼女)。
  至于前期侦查本来启动就难,没有唐慧以死相逼的上访,连立案都困难,故前期对乐乐陈述的笔录有“大事化小”的成分也不难理解。无论如何,不应无依据地指责唐慧这样一位母亲的维权之举。
  当然,一、二审判决的定性没有问题,不等于其量刑也没有问题。法律要求,法检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无论最高院是否核准乐乐案中被告人的死刑,相信我们期待的都应该是一个公正司法的结果。

(四)
    唐慧,因“被劳教的上访妈妈”,树立了充满悲情的母亲形象。其他媒体类似的相关报道也不少,它们制造出一种巨大的惯性,凡是与这个形象不符的信息或被舆论自发过滤,或被公众在心理上排斥。
  唐慧和她的女儿都是受害者,公众对她们的同情是天然的,这也是一种可贵的社会良心体现。但建立在不完整信息基础之上的公众情绪容易迈向非理性,也会有人利用这种情绪对司法程序形成干预。见证、经历了这么多次公共事件,公众的辨别力和判断力应该有所提高。一起公共事件,缺失了任何一个当事方的声音,都是不完整的;单一当事方的叙述,必须有证“实”。
  相对媒体的片面、公众的轻信、唐慧的“闹”,更不能宽容的还是司法的摇摆。根据新的爆料,该案司法过程有不少疑点,不把这些疑点澄清,不把证据找足,便判处两人死刑、四人无期,这样的判决是有些轻率的。说得重一点,它是地方司法的一个污点。
  法是刚性的,但它同时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刚”的意思是对民意或舆论的考量必须在这个空间之内。全国一年受理案件数成百上千万,对司法程序或判决有争议的所占比例很小,整体的司法正义无疑是有保障的。但越是受关注的案件,司法外的干预越多,司法机关受到的压力越大,司法的独立性就越难保证。造成这种状况的背后原因十分复杂,但它留给公众的印象却很简单。
  中国老百姓大都信奉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什么办法管用,就用什么办法;什么办法最管用,就首先用这个办法。唐慧通过上访倒逼司法,她“赢了”,这是一个活生生的“成功”经验。据悉该案的7名被告家属也要踏上上访之路,更多的上访者都会受到鼓励,人们对司法程序这条正道的信任度显然会进一步降低。
  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越是正规的渠道,越是没信用,大家越不走;大家越不走,这条正道就越没信用。跟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都嚷嚷着要走正常程序。一旦摊到自己头上,大家又都去走被现实一再验证的“捷径”。
    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需要拿轰动性案件做标杆。越是轰动,越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审判,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在司法程序上没有瑕疵。唯如此,才能逐渐建立“法”在百姓心目中不可亵渎的权威。
    唐慧虽遭受不幸,但她所要求的未必就代表正义,诸如要求判7名被告死刑,在司法正义方面也值得商榷。但是我们还是要追问,是谁让唐慧走向“极端”?
  十岁的女儿被强奸、被迫卖淫、遭轮奸。任何一个词语,都不是一个母亲可以承受的。上访期间“被劳教”,八年的拉锯战后,唐慧已四十不惑。
一开始,唐慧是信任司法的。悲剧发生后,唐慧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结果却不了了之,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才正式立案。唐慧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要想维权就要能闹。另一方面,立案后,办案警察推动极慢。湖南省政法委对于被告人秦星与警界关系以及立功减刑的调查结果也未及时公开。这也加重了唐慧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
唐慧之案应该作为一个特殊案例,给中国的司法制度、信访制度,乃至如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一个反思。如何确保不再出现第二个唐慧?公民信访的权利,本是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之所以会遭遇各级地方政府超越法律的“特殊关爱”,往往是因为越级上访,越级到省里,乃至到北京上访的案例举不胜数。政府把控制越级上访,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标准,许多基层干部压力颇大,很多基层领导甚至一年当中主要的工作就是在维稳这些上访户。
  和谐稳定的局面是这样被动的压制出来的么?如果这些上访户的合法权益在基层能够得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基层得以切实伸张,司法公正和公平得以扼守,谁又会甘愿这样长途跋涉,抛弃正常生活而走上茫茫上访路。那么,既然基层无法解决的问题,为何不能向上级反映,除却极为个别的“上访无赖”,很多人还是为了单纯的讨回一个公道人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内在和谐,是人民由衷希望拥有的生活环境,而不是一种靠压制打造出来的假象,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解决矛盾,切实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我想上访户自然会少些,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这样的悲情案例,自然也会尽可能的少些。我们是否应该时刻反思如何确保不在出现第二个唐慧?毕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要做的还更多。
  公民对法律规定、对公平公正的不信任感,折射出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始终保持客观、无法真正尊重事实等弊端。正如有媒体所说,“唐慧这样一个缺乏制度保护的底层妇女,不过是运用自己仅有的‘弱者的武器’罢了。”但无论当事人唐慧也好,抑或关注与关心此案的公众也好,我们都应该充分相信法律,相信法院自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后给我们的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作为受害人家属,唐慧有权对个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期待。就如同法院也有权依据法律不满足她这样的期待。与其苛责唐慧,倒不如去检讨司法机关是否已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能,以及让多数公众在个案中都能常态化地看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无论舆论多么的喧嚣,总有落幕的一天。对于唐慧来说,伤痛也许并不会完结;而对于法院来说,质疑也可能不会终结。最高院在承受“永州幼女强迫卖淫案”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照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为下级法院作出了榜样。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看,两位被告人被指控的强迫卖淫罪显然成立,但在量刑上仍难以成立达到死刑的标准。不核准死刑,并不意味着两被告人无罪或不承担刑罚。司法活动应坚持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意味着司法活动既要保障舆论监督的权利,也要保障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职能,既要关注和理解舆论,也要防止被舆论牵着鼻子走。不能把司法审判变质为舆论审判,司法不能被舆论所绑架,但也不能打压舆论,拒绝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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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21: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律一定要公正,审理一定要透明,判决和执行也需要认真细致严格,否则法律就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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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惊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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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时真心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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