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仿着金庸大师的一个名作,只为说眼下的两桩事情。这两桩事情都与仿造有关:其一是某酒店向食客兜售“五粮液”,只不过这“五粮液”是仿造品。为什么笔者不采用时下的“假冒伪劣“来称呼它?只因为这个“五粮液”据说已经与真的在品质上没有区别,正规厂家的技术专家都不能识别其假来了。说它假,他们可能还不服气。其二,是我们湖南的作家王跃文正在告另外一个“王跃文”,这个“王跃文”也是好生了得,硬是做了一本商品书出版发行,据说还高居某网络排行第五位。
我们都不是案件的见证人,也不能有幸亲自接触事情本身。只能仅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中获得信息,并形成自己的阅读感觉;我们更不是法官,也惶恐我们言及的影响到法律的公平。
“书”和“酒”,是大众熟悉不过的东西。旧时候的文人侠客,须臾少它们不得。醉里看剑与闲时翻书,实乃一种境界。但不知饮酒而醉的人和看书的人遇到“仿造品”是个什么感受。被“仿造品”灌醉,被“仿造品”牵动情绪,一旦醒悟过来后,还会重新揽他们入嘴入怀吗?
此王跃文遭遇彼“王跃文”,是文坛的幸事还是哀事?合法乎?合理乎?想起《水浒》,小说中的一个叫李逵的酒客,也遇到一个仿冒他的“李鬼”,用着李逵的名声去剪径掠财。最后当然是被李逵逮个正着,在那个草莽时代,假如酒鬼一时兴起将李鬼一板斧砍了,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李逵念及李鬼家有老母,将这个仿造品给放生了。
笔者并非希望有关部门和王跃文学李逵。商品样式和品质上的近似,书籍作者名称和风格上的仿造,在造假者来说,都不是什么难事。法制时代了,对假冒伪劣的宽容不仅仅影响“正规生产厂家”的利益,还在于扰乱社会秩序,让更多的民众蒙受损害。中国历来讲究“恕道”,以无原则的宽恕为美德,所以,各式各样的李鬼从来也不曾绝迹。现在搞市场经济,尤其是与世界经济接轨的今天,相信一个李鬼,足以吓跑一群李逵。王跃文最终没有选择一笑泯千仇的方式,应该是一种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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