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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道德能不能成为抑制腐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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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02: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道德能不能成为抑制腐败的力量?

道德能不能成为抑制腐败的力量?
【内容提要】道德对腐败到底有没有内在的抑制力,道德能不能成为抑制腐败的力量?《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谈到“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知所为禁者难知”,很有启发意义。 产生腐败的因素很多,其中道德因素不可忽视。对于反腐败我们的思维方式往往习惯于事后的处理,对生活中腐败现象习惯于从“打击”的方面去研究,而对防患于未然,如何防腐败研究不够。对腐败现象,打击是治标预防才是治本。从反腐败到通过提高道德素质达到防腐败,这是抓源头。近年来,各级政府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从上到下公布过若干个“不准”,制定了无数守则,但实施的效果如何,实践已经作出了回答。而打击腐败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也已经不少,打击假冒伪劣、打击黑社会、铲除恶势力的法规不可谓不完善,但近几年仍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之所以出现这种怪现象,应该说道德失范是一个重要因素。最近在探讨反腐败源头的同时,也多是从管理的角度去寻找源头,把制度前移至源头。应该说,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只强调制度的约束而忽视道德建设却有些失之偏颇。所以动态地来看,随着人们道德规范的逐步确立,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力才会不断得到增强。】
(一)
在这个人欲横流、金钱至上、浮躁喧嚣的年代里,只要我们的良知还没有泯灭,神经依然敏锐,你就会时时刻刻体味到在我们的精神领域,在人们的道德、伦理方面发生的种种病变——诸如政治生活中的腐败、贪污、渎职、卖官买官;经济交往中的制假贩假、走私贩私、不讲信用、恶劣竞争、坑蒙拐骗;公共生活中人对人的陌生、冷漠、隔膜,对他人不幸的残忍、麻木等等都给人留下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的感慨,它使一颗颗敏感而天良尚存的心灵在刺伤中颤抖失望,也一点点地侵蚀着、戕害着、败坏着我们这个古老民族的魂魄。难以想象,一个在各个领域都不遵守公共的道德、伦理、规范,没有共同权威的约束,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私德、行规盛行的社会会是健全的。在物质繁荣、经济发达的背后潜伏着国民道德、伦理的危机,而这种精神上、灵魂上的危机更深刻,也是更大的隐忧。
描述现在中国有待解决的大问题,其中一个就是“道德沦丧”。客观而言,虽然现在是太平盛世,但道德状况颇有“末世”的色彩:相互投毒、潜规则盛行、是非不分、诚信缺失、虚伪冷漠、社会变狠、男盗女娼。从社会学上看,道德是一种不靠外在强力维持的社会控制,也是最好、最安全的社会控制,一个道德沦丧的社会绝不可能给权力者和民众以安全感。可以说,道德烂了、人心烂了,社会结构一定烂。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结构瓦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官民的社会冲突剧烈发生,秩序被推翻,出现革命。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结构就像树枝一样被折断,很多东西推倒重来。另外一种是国家强大的暴力机器控制着社会秩序,无人能够挑战,民众通过在道德、人心朽烂的方式腐蚀社会结构,使社会结构像树枝一样慢慢腐烂,以致某一事件轻轻一碰,整个社会结构即告散架,且难以修复。后者无疑极为可怕,不幸的是,我们的社会似乎正在向这种最坏的情况慢慢滑落。
中国社会道德沦丧的原因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最时髦的也是国内的不少论者追捧的,它是“社会转型”的结果。诚然,在社会转型中,因为社会结构要变,秩序也要变,所以,赖以进行社会控制的传统道德当然会受到冲击,但“冲击”和“沦丧”不是同一个概念。道德沦丧固然有N多原因,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它是权力在道德上先沦丧的结果。换言之,民众变坏,是权力者给带坏的.
一个人坏,从逻辑上说并不是另一个人也坏的理由,无论他们各自是什么人。但是,在社会中,人是一种对公正极为敏感的动物,很多时候讲的并不是逻辑(理性),而是心理逻辑(心理)。很多行为,在社会互动中,最多是受心理驱动,而不是头脑驱动。
一般而言,要让民众讲点道德,有两个办法:一是统治民众的制度有道德。这个有道德的意思是你要统治大家,不能靠武力强迫,而是要大家同意你,认同你。这样,制度才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制度不道德呢?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官员们讲道德--“以德治国”。几千年来,中国的各个王朝多是这样做的。现代的欧美国家,则同时运用第一和第二种办法。
尽管我们给制度赋予了很崇高的道德色彩,但多为自我宣称,由于民众缺少政治参与,只是被代表而不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民众对制度的道德似乎并没有感觉。因此,示范、引领民众讲道德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先进群体”、“道德素质很高”的官员们身上。
事实上,民众也确实如此期待着。
为什么官员没有道德、腐败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呢?心理逻辑显示:任何一个社会的强势群体(权力者、富人之类)在社会中占据了最多的资源,便宜占尽,从公平上说,他们理应对社会尽到更多的责任,这个责任就包括了道德上的示范。如果强势群体没有尽到这个责任,即对弱势民众强加了一种不公平。如果强势群体再腐败、作奸犯科,对于民众来说,就属于一种物质上的剥夺和精神上的强奸。所以,在任何一个社会,作为弱者的民众为了保护自己,事实上和强势群体(包括官员、富人、明星之类)签订了一个心理契约:你们因为强势的地位,必须有道德;如果你们没有道德而伤害到我们,那么,我们也不会去讲什么道德(因为讲究道德只能是更让我们受害),大家一起玩完吧!
尤其是在官员腐败,即严重不讲道德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民众A不讲道德,那么,他在社会博弈中就占据了一个优势地位,他伤害的对象当然只能是其它讲道德的民众,这些规矩的人必定吃亏。而民众之间,也有“你要讲道德”的心理契约,如果B在不对等的博弈中因为讲道德而吃亏,他也不干了。这就形成链式反应,C、D、E……全都不干了。这样的相互伤害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民众的不讲道德,其实有三重含义,一是因为心理契约被订约的另一方违背而进行自我保护;二是“报复”背叛的订约方,大家一起玩完;三是因不讲道德而导致人性畸变,索性践踏人性而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已经很有变态的意思了。所以,一个道德沦丧的社会,人们必定相当疯狂。
而这一切的源头就是官员的不讲道德和腐败。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反腐败,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起到挽救社会道德沦丧的作用的。它是官方对民众心理契约的回应:“我们在要求官员们有道德,有做人的道德和为官的”职业道德“,你们放心吧!”可以预想,如果反腐再继续深入,大小老虎都一起拿下,确实有希望重拾民众的信心,尤其是对道德的信心。但在现实中,我们却无法高估反腐败的此种功能。毕竟要让一个官员有道德,主要并不是靠“组织”“管好自己人”(能管好多少人呢?),而是靠制度来管他、靠民众来监督他。只有官员的权力和地位是老百姓给的,才能真正处于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状态。
(二)
回顾社会道德败坏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其根源就在于世俗化的陷阱和多元化的误区。世俗化的陷阱导致了人文精神的日益失落,而多元化的误区则导致了批判精神的逐步萎缩。
伴随市场经济大潮而来的是世俗化的潮流锐不可挡,享受人生,重视眼前、当下而不顾及未来的现实主义最为时髦而潇洒,敢于打破规矩,一夜暴富,能挣会花者成为人生的典范。马基雅维利式的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功利主义哲学的流行便是这种人生态度的最好注脚。
于是,世俗取代了理想,功利取代了道德。从某个角度说,这股世俗化、功利化的大潮迅速泛滥为拜金主义、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是目前道德危机的一个根源。
但在今天,我们不能不指出,人们误解了世俗化的本来含义。在西方的现代化理论看来,世俗化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重要方面,但它指的恰恰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精神向现世和物质的认同,而是让把持在上帝、神父、教堂手中的宗教走向民间,落实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和经济行为中,成为日常的伦理。从这个角度说,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正是一个宗教世俗化的过程,马克斯·韦伯对此有十分经典的论述。以富兰克林为代表的商人伦理中体现的那种清教徒精神正是上帝的民间化。与中国特色世俗化的媚俗和非理性色彩相反,这种宗教精神的世俗化恰恰抑制和约束奢侈浪费、狂欢纵欲一类的私欲的泛滥,它的禁欲精神正是拒俗,是理性精神。可以说,这个过程充分孕育了资本主义精神,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组织的理性化,最终支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现代化至今仍没有这样的世俗化过程——目前的所谓世俗化只能称之为“伪世俗化”——不能把政府或学者们提倡的理想、精神、价值落实到民间。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西方的精神资源主要来自于宗教,而东方及中国主要来自于政府与上层的学者。韦伯在他的研究中曾经指出,传统中国的知识分子只注重自身的品质修养和道德完善——这是他们进入仕途和上层阶级的必要手段——而与下层百姓的日常生活无关,从而阻碍了世俗化的实现。曾经热闹过一阵子的国学与新儒家虽然有过以其道德理想转换世界的美好愿望,但因其无法落实到民众中,而仍然是书本和学者头脑中的知识、学问,这正是新儒家理想破灭的症结所在。而主流的理想宣传和道德说教又因其僵硬的形式化的,更主要是空洞和脱离现实的弊端而难以对民众产生预期的效果。相反,那些高高在上的大道理和崇高理想,还因民众的冷漠和厌恶而显得可笑、滑稽,于是王朔式的亵渎神圣、躲避崇高才应运而生。更可怕的还不是人们对这类道德说教的疏离,而是由此而来的对神圣、庄严、崇高一类价值的鄙弃,在一部分国人的眼里,这些人类最宝贵的精神成了虚伪和可笑的代名词。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所提倡的,要求人们奉行的信条与我们的现实及人们在现实中摸索出来的真正起作用的规则有着太大的反差。
伪世俗化的汹涌潮流并非没有遇到抵制。知识界热闹过一阵子的“人文精神”讨论便是这种抵制的产物。讨论的结果虽不明确,但人文精神的日益失落却是不争的事实。这里不但有人文精神提倡者及其思想内含的缺陷的原因,也与讨论的另一方对所谓多元化的片面理解有关。  西方社会的世俗化也曾伴随着道德失范的副产物,但一方面它有宗教伦理的自我节制和逐渐完备的法治环境的外在规约,另一方面就是思想界人文精神的崛起,成为拒斥世俗化的社会正义和良心,使知识分子在解放思想、释放个性的同时也提倡理性主义和合理的个人主义,成为社会道德的评判者,张扬正义良知,指斥邪恶堕落,从而使世俗化始终在理性化的限制之内,不至过度泛滥,这种批判精神一直绵延至今。
多元化本来应该是孕育人文精神的重要条件,只有在宽松的、自由的环境中才可能出现精神的生机活力和健康发展,舆论一律的环境只能长出干瘪的精神和道德的萎缩。但这种多元应该是价值的多元——它当然允许对现实的无条件认同,但也一定欢迎对现实的不妥协的批判。而我们所主张的恰恰是前者,这是无价值判断、无道德批判的多元——只有事实、功利,而没有善恶、对错、美丑,存在即合理,行为的合理性只存在于个人的内心,否定公共的道德标准。其实质乃是极端的相对主义,否定一切价值的后果便是肯定一切现实,什么都可以,爱谁谁!  在这种多元化口号之下的宽容、容忍便成为伪世俗化的护身符——对痞子化、道德沦落要宽容,都不要批判、指责。这种宽容要求人们在不合理现实面前保持沉默,放弃批判精神,这样,价值、思想的多元化便被现实的物质的世俗的一元取代了。所以有人说,今天的中国人是最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于是,深通生存智慧的知识分子便在多元化、不争论的口号下放弃了知识分子的灵魂——社会的良知和批判者——与世俗化同流合污了。不仅如此,他们还进一步论证了“恶”乃历史进步的动力,论证“一切向钱看”“自私自利”的合理性。于是,历史取代了伦理,恶取代了善,成就了最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者。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我们曾经有过世俗化的成功范例,那便是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造的延安精神和毛泽东思想。那种为中华民族的解放和实现共产主义的革命理想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党员、革命者及普通民众的意识中,并体现为自觉的行动,从而构造出令无数国统区知识分子、青年人心向往之的生机勃勃、清正纯洁的精神氛围。这种对共同理想的真诚的信念凝聚为共产党人最终战胜在物质上更为强大的国民党的精神力量。对这一点,当年的斯诺有过感受深刻的体验及准确的预言。
当年成功地做到这一点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是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毛泽东思想在当时的巨大作用主要在于它深刻地揭示和理解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现实状况,是相当本土化的马克思主义;其二是领导者不但真诚信奉身体力行其所倡导的理想与信念,而且这种理想与信念恰好符合了表达了底层民众的愿望,从而使形成于一定范围的政党伦理迅速普及为百姓的生活伦理。
以上两点对我们今天重建道德伦理的启示都是深刻的。
(三)
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对腐败的描述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当窃国精英肆无忌惮地行贿和受贿时,法治则危在旦夕”。因此,反腐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战争”。美国政府从不否认,腐败在美国已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腐败程度达到高峰,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巧取豪夺、偷盗欺诈、“内部人”交易等形形色色的丑闻充斥着那个时期的美国社会。在美国历史上这一深度腐败时期,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均无一幸免地受到腐败犯罪的侵蚀。可以说,从对腐败几乎失控,到建立起比较严格和周密的反腐制度,美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曾经腐败猖獗、丑闻迭出的美国是如何清廉起来的?这就是美国以道德和法律两个核心为基石的反腐体系。
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利益冲突”建立起来的。美国人普遍认为,形成利益冲突的始因存在于人的自私德性或恶的人性之中。
美国反腐败的第一个核心是道德。
道德核心体现在人性的本质问题上。道德原罪说在美国反腐败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主流文化源于欧洲,基督教在美国的影响甚广,美国人认为宗教是道德的孵化器,教会是公民道德的养成所,宗教创造了美国社会的共同道德基础。  与此相适应,美国反腐败体系将道德标准看作是反腐败的主要措施之一,主要关注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惩罚。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利益冲突”建立起来的。形成利益冲突的始因存在于人的自私德性或恶的人性之中。利益冲突概念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他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  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主要的腐败源泉,因此,为了防治腐败,一定要首先避免利益冲突。鉴于此,有关政府道德的法律和规章的许多重要条款都以避免利益冲突为宗旨。例如,在审查总统提名的主要官员的资格时,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所担任职务的责任与个人财政利益之间不能有冲突。以总统令形式颁布的《政府道德准则》是针对联邦官员和雇员而制定的道德规章,违反规章者可能受到谴责或撤职。
1972年至1974年发生的“水门事件”暴露出了美国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卡特总统上任后作出改革政府官员制度的承诺,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水准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反腐败立法的焦点。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的从政道德行为予以法律规制。这是美国“水门事件”后反腐败的重要理念转向、制度创新和成效改进。
该法的核心是道德规劝与法律惩戒、倡导廉政与惩治腐败双轨齐下,使得道德规范不再仅仅依靠本人信念和觉悟来维持,而是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保证,发挥着反腐倡廉的独特优势。此后,美国不断修改和完善其《政府道德法》,最终使得该法成为美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并在地方和各政府部门中具体落实和执行。美国注重对违反从政道德行为的依法严惩,在诸多法律法规中都将违反从政道德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公职人员一旦违反道德准则,不仅面临行政处分,甚至还要被刑事问罪,如违反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行为,可处1年监禁(情节严重者处5年监禁)或5万美元的罚金或两项并罚等。
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卖官案即是一例。2008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当年不是这个州参议员的改选年份,空出来的州参议员位置,可由州长指定。州长罗德·布拉戈耶维奇就在这个时候动起了歪脑筋,企图借此机会牟利。不料,12月9日清晨,他在家中被捕,被控欺诈、受贿两项罪名。负责调查的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报告称,他迫不及待用手中特权换取个人财富,甚至妄想以参议员职位换取入阁机会。2011年,布拉戈耶维奇“兜售”空缺伊利诺伊州联邦参议院议员位置,贪污事实成立,被判处14年监禁和2万美元罚款。
美国反腐败的另一个核心是法治。
在反腐败问题上,美国人尤为重视法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健全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是防止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制度核心。不论是宪法还是刑法,都对防止和反对腐败行为有相应条款。美国是西方国家中较早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专门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1789年3月4日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本身就是防止和反对腐败行为的一部大法。尽管宪法没有直接反腐防腐的具体条款和文字,但是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制衡原则就为约束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法律机制奠定了基础;而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一些公民权利和自由也为人民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
《美国法典·刑事法卷》第201条至209条规定了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行为有关的各种罪名和刑罚,包括贿赂公务员罪、贿赂证人罪、公务员受贿罪、证人受贿罪、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非法收受报酬罪、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从事有损政府事务罪、政府官员假公济私罪、政府官员收取来自非政府报酬罪等。
美国纽约州州长帕特森就因收受价值2000多美元的球票而被罚款6.2万多美元。2009年,帕特森带两名助手、他儿子以及儿子的一个朋友去看了一场世界棒球职业赛。他们一行的门票是纽约扬基队赠送的,5张门票总价值为2125美元。纽约州“公职人员廉洁署”认为这5张门票就是变相受贿,于2010年2月对帕特森进行了调查。2010年12月,帕特森因为这5张免费的比赛门票,被判罚款62125美元。
另一起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腐败案则事发偶然。瑞安从1991年就开始担任伊利诺伊州州务卿,1999年担任该州的州长。1998年,在威斯康星州的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众议员杜安·威利斯的6个孩子在车祸中全部丧生。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之后,发现肇事司机根本没有经过驾驶培训,而是在伊利诺伊州通过行贿获得了驾照。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发现在瑞安担任州务卿期间,其下属公务员班子,靠出售驾照、合同以及租赁大发其财。起初,在州政府班子中,共有79人被起诉,最后有76人被判刑,瑞安也被迫放弃了2002年的州长竞选连任。然而,在随后的调查中,进一步发现了州长瑞安本人更多的腐败罪行,其中包括把该州数百万美元的项目合作卖给自己的朋友,把竞选资金支付给自己的亲属和用于个人开支,接受企业的现金回扣、礼品等。2005年瑞安被起诉,2006年9月瑞安被判刑6年半。
(四)
道德对腐败到底有没有内在的抑制力,道德能不能成为抑制腐败的力量?
首先从道德的自身特性来看,在法学史上,康德首先把道德特征归结为“内在性”,而与法制规范的“外在性”相对立。他认为法制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内心活动的动机。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道德的特性,但道德不仅仅是隐藏于内心的信念,而必定会表现为外部行为。因此,道德无疑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良心与德行的统一,它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家庭伦理控制、团体纪律约束、行业规范的遵从以及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等社会强制力来实现。这种强制力,比起国家强制力,在通常情况下虽然软性一些,它要通过社会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羞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产生硬性的、强有力的效应,因为法律强制力只涉及人的行为自由或物质损失,而道德强制力则是深入人心的惩罚与折磨,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
其次,从现代西方国家反腐败的经验来看,虽然其法治较为发达,强调通过法律制约权力,但同时也重视对执政党和执政官员的道德约束。贵为总统或议员、内阁成员,一旦其私生活上的污点绯闻被披露,竞选即告失败,即使在位也得遭到舆论的谴责或是辞职。尼克松因“水门事件”牵涉政治道德而辞职;克林顿因“莱温斯基绯闻案”而处于被斥责甚至险遭弹劾的尴尬境地。可见,道德强制力之大非同一般。
综上所述,道德之所以能抑制腐败,主要在于:
其一,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的外部依据,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为政者其身不正,其令不行。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义必自毙”,说的都是权力存亡成败的道德根源。
其二,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力,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制约腐败。
总之,道德作为抑制腐败的重要力量,其功能在于触及到主观内在思想动机根源,有助于建立抑制腐败的内在心理控制机制,做到治病治“根”。因此,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极力强调加强公民特别是政府机关对自我行为的克制精神,树立起“公共”道德观念,对消除腐败尤其是权力腐败的至关重要性。古希腊德里克利特指出:每一个公民,包括政府官员,都必须自尊、自爱、自我克制,不要触犯法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一再告诫:“只有当参与政治的公民早有德行时,一个城市才可能有德。”我国古代孟子也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名言。
可见,道德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但是道德属软约束机制,对良心泯灭、道德沦丧的腐败主体不会发生任何作用,因此必须借助于法治的硬约束机制。与此同时若吏治不严,官员自身不廉洁,道德便往往变成空洞的说教,反腐败有可能成为一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政治口号。
道德抑制腐败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道德自律与道德他律。道德自律,简言之,就是以道德约束自我。一方面就抑制腐败而言,道德自律广泛地存在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也就是说,要制定“良法”必须有立法道德,要防止行政专横必须有行政道德,要坚持司法公正必须有司法道德。而这些道德都需要权力者来自觉遵守。另一方面,对于执政党也有道德自律的问题。
道德他律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
其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使之获得法制的国家强制力,这是使道德约束力较为有效的稳定的手段。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主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在美国,1987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申报私人财产、收受礼品、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等作出了规定。1976年通过的《在阳光下的政府法》则规定了政务活动的公开原则。
其二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使之具有社会强制力。具体来说就是运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批评、控告、建议权等法定权利,通过各种社会组织或者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公共舆论,从而对权力者的廉政行为加以支持、褒扬,对某些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在公共舆论压力下,监督政府承担政治和道义的责任,端正或改进政风,克服权力腐败现象。
(五)
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中国人自古便“以吏为师”,原因在于中国传统上直到目前仍是“官本位”的社会,不是以法治国,而是以德治国,在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有效制约下,政治的清明与否全系于做官的人的品德、操守,清正廉明、道德高尚者能够领袖群伦,垂范社会,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相反,如果大部分官员放纵自己的私欲,以至于道德败坏,便直接诱发、刺激了社会风气、公共道德的败坏。应该看到,在一个以德治国的国度里,政治的权威与道德的权威是合一的,吏治腐败的直接后果之一便是道德权威的失落,政治的腐败就是道德的腐败。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这里具有了黑色幽默的意味。官德的败坏不止于腐败,还在于官员们公民权利意识的淡漠,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的淡漠。从近年来暴露出的案件看,个别官员的主人意识、权力意识、等级意识和优越感极度膨胀,鄙视平民百姓,对百姓的生命和权利视若无睹,冷漠残忍的作风极其恶劣。官德败坏的另一大表现同时也最让百姓困惑的是用人选人的机制出了问题,那些为政清廉、正直坦白、深得民心者往往得不到好下场。相反,那些精于为官之道,老于人情世故,擅长溜须拍马,走上层路线而不受百姓欢迎者往往官运亨通。这些年揭露出来的腐败者哪一个不是道德败坏、品质恶劣者?令人气愤的是,这些人一面被百姓和纪检部门举报,却一面好官照做。官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给那些想从政的人什么样的示范效应可想而知。
一个国家国民道德水平的严重滑坡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根本的是政治的腐败和政治伦理的失范,带坏了整个社会的风气。没有政治上的改革,没有对官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和道德水平的提升,不可能有国民道德水平的提高。
产生腐败的因素很多,其中道德这个因素不可忽视。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低与腐败现象的多少成反比关系,道德素质提高了,腐败现象就会减少。这个道理似乎很简单,但我们的思维方式却往往习惯于事后的处理,对生活中腐败现象习惯于从“打击”的方面去研究,称为“反腐败”。对防患于未然,如何防腐败研究不够。对腐败现象,打击是治标、预防才是治本。从反腐败到通过提高道德素质达到防腐败,这就是抓源头。尽管道德属意识形态,道德建设是长期任务,不会短期奏效,但正如一位英国学者讲的,道德就象氧气,当它存在的时候,人们往往忽视它,只有缺少它时我们才会注意它。道德这个因素万万不能忽视,“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只要开始认真去做,就会见到成效。
我们对道德的忽视还表现在简单的强调了制度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从上到下公布过若干个“不准”,制定了无数守则,但实施的效果如何,实践已经作出了回答。最近,在探讨反腐败源头的同时,也多是从管理的角度去寻找源头,把制度前移至源头。应该说,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但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如果只强调制度的约束而忽视道德建设有些失之偏颇。制度是以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准则和规范为基础的,制度的执行需要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对他人的行为规范有足够的把握。而在道德的标准规范尚未建立起来时,制度的效果就不会立竿见影。即便是法律,虽然有时可以超前制定并强制执行,但由于缺乏道德基础,其作用和约束力也难以充分发挥。比如,打击腐败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已经不少,打击假冒伪劣、打击黑社会、铲除恶势力的法规可谓完善,但近几年仍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之所以出现这种怪现象,应该说道德失范是一个重要因素。
动态地看,随着人们道德规范的逐步确立,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力才会不断增强。其实现在许多群众和廉政勤政的党员、干部并不是慑于法律和制度胆子小才遵纪守法的,而是靠自己为人处事的道德和良知去判断是非,决定哪些事能做,哪些不能做和 应该如何去做。司马迁在总结了历朝历代的兴衰成败之后,对于如何治国,他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谈到一条非常重要的体会“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知所为禁者难知。”古人的话,给我们后人留下了深深的思考,说明道德建设对于解决腐败问题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们常常听到“道德滑坡”、“心理失衡”等词汇,在媒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的不道德行为。这表明: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和社会生活的变化,面对拜金主 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逐步异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道德评价失范。道德评价是人们对其行为是否正直、合理和崇高的理解,对高尚的行为优秀的品质和崇高的理想产生敬意,对庸俗的行为、卑劣的品质和低级趣味产生耻辱或反感。对生活中的善恶美丑,本来应该是一目了然的,而现在却有时变得模糊起来了。现实中出现了许多这样的例子:有些腐败分子由于所谓“政绩突出”成了劳动模范、人大代表、著名企业 家;有的不法之徒在经济活动中竟被当做“能人”启用;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急功近利者被认为是干实事、有业绩;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被认为是有协调能力;简单粗暴的官僚主义者被认为有魄力能服人;谦虚谨慎的民主作风被认为是平庸而不受尊重。
二是社会道德调控机制弱化。社会道德调控主要靠社会舆论监督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律,社会舆论监督要宣传和弘扬正义,揭露和谴责丑恶,批判腐朽没落,并通过每个社会成员按良知调控自我,使之符合社会道德标准需要。 现在由于道德评价失范,造成社会舆论监督的混乱和道德良知的淡化,使得是非混淆,好人不香,坏人不臭。人们做好事做善事甚至付出了牺牲却得不到赞美,有人做了坏事缺德事,又受不到社会谴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道德调控机制。
三是道德教育扭曲。道德品质是后天培养的结果,因而靠各种后天的教育来完成。但当今社会,道德教育所以不奏效,主要是因为,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教育很多已经由身教变成了“台上的说教”,一些领导者台上台下两个样,在台上讲廉政勤政,在台下却以权谋私。群众早已对这些在台上说教的“两面派”,失去敬意,使教育不仅流于形式,甚至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对道德教育产生排斥和 抵触,使道德教育收效甚微。
当代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从“人治”走上“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往往立法数量很多,但执行效果却不太理想或很不理想。究其原因,是与注重立法而忽视社会道德建设有关。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指“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变质,蜕变为私有权力,使用于私人目的,从而违背权力主体——人民意志的行为。因此,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无疑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优化道德环境则是抑制腐败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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