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谁动了我的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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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sybly
时间:
2007-11-10 16:56
标题:
谁动了我的开瓶费?
扬州逾200家饭店欲集体收取开瓶费
饭店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这个曾经引起广泛讨论的话题,最终的落点往往选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近日在扬州市广陵区工商联合会召开的“扬州餐饮业经营管理研讨会”上,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餐饮市场,与会的该市30多位大、中、小型饭(酒)店负责人纷纷表示并发出倡议,呼吁扬州所有餐饮企业抱团收取酒水服务费,以实现行业间的自救。据初步统计,该市已有200多家酒店准备加入收取酒水服务费的行列。
围绕着“开瓶费”该不该收,近日扬州消费者协会和扬州烹饪协会似乎都已经按捺不住,打起了嘴仗——
烹饪协会:
支持“店家”抱团收费
近日,扬州200余家酒店异口同声地表示,为实现行业自救,将抱团收取“开瓶费”。商家纷纷摆出各种理由,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势头。
对收取“开瓶费”,扬州汶河北路某大厦负责人(扬州首家收取酒水服务费三星级酒店)认为,服务员帮助顾客开启酒瓶等服务,就应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因为在开启酒瓶的过程中,服务员已经付出了劳动力,所以必须有回报。客人自带酒水到酒店吃饭,享受了酒家提供的服务,交一点服务费是应该的,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只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经营者的困难。卖酒也是酒家经营的一个环节,如果每个客人都自带酒水或食品,那么酒家的利润、运作经营就不好维持了。现在酒楼竞争激烈,据说菜品基本已经不赚什么钱,就全指望酒水能多赚一点。自带酒水还不让收一点开瓶费,那么酒店的生意就的确更加难做了,消费者也应该体谅经营者的难处。
作为200家酒店代表之一的扬州广陵区某大酒店负责人则认为,餐饮企业在装修、设备、餐具和服务上面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又产生了电费、水费、设施费等相关费用,所以,只能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将危及餐饮业生存。从食品安全卫生角度来讲,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果是假冒伪劣的,引发食物中毒等事件,很难分清其中责任。我非常佩服敢于收取酒水服务费用的餐企,按照国际餐饮企业惯例,收取酒水服务费已成为业内不成文的规定。
本次抱团“自救”的支持者扬州市烹协常务副秘书长邱杨毅列举的收取“开瓶费”的理由似乎十分充分,他称消费者理应为“开瓶费”埋单,今年年初,由扬州市工商、物价、卫生、商贸等6个部门联手制定的《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餐企可以收取酒水服务费。其中,酒水服务费又包括酒水服务费和“开瓶费”两部分。为此,餐企收“开瓶费”的做法,不应成为众矢之的。
餐饮企业在提供饭菜、酒水的同时,还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人员的微笑、就餐的餐具、环境等服务,这些都是餐企运营过程中需要计算的各种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餐企收酒水服务费,甚至收一定金额的“开瓶费”,完全合乎情理。
市烹协常务副秘书长施志棠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消费者与餐企进行换位思考,消费者肯定能够认可餐企收“开瓶费”的这一做法。
消协:
消费者可拒绝支付
对于扬州市烹饪协会的说法和酒店“集团”的做法,扬州消费者协会则表示此举涉嫌违法,据消协相关人士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餐企只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开瓶费”,就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餐企收“开瓶费”,不但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规定,而且还属于二次收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禁带酒水”,并以明示为由收取“开瓶费”,餐饮业限制消费者选择消费这种权利的行为,让消费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费用,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我国法律对餐饮行业“禁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收取“开瓶费”属于强制消费,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消协人士对“开瓶费”行为似乎深恶痛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进行坚决查处,尽快取缔餐饮行业所谓的行规,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协还提醒说,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个别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酒楼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种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
好酒
时间:
2007-11-10 17:27
我随身携带开瓶器的,谢谢
作者:
放鹤闲人
时间:
2008-3-18 17:02
俺用筷子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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